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一样吗?
十个企业中,有6个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其后果严重,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许很多老板为了不虚开,就去找合作方代开,这样可行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三种情形,其中之一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一样吗?首先,从语义上看,“虚开”与“代开”完全是两个概念,没有包属关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获得进项发票的一方可以用于抵扣税款,而开具方又不用纳税,从而达到避税目的,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开具金额高于实际发生经营额,以使获得进项发票方可用于多抵扣税款,以达到避税目的。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实际发生了经营业务,只是卖方可能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用完,从而找他人代为开具发票给买方,发票所反映的交易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开具的主体不是卖方本人而已。其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社会危害性上也不一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危害所在。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如实开具,开具方就要如实纳税,而代开方纳税后也必然要求实际经营方即要求代开方承担这笔税务开支,国家税收并没有造成损失。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其社会危害绝不能等同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然而京灵财税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虚”在于未实际发生经营业务,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际发生经营业务为前提,两者在客观方面完全不同,在危害后果方面也相差甚远,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释为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并不妥当。最合规的方式就是企业找代开发票的灵活用工平台是否具有合规资质,业务模式是否规范可行,这是最重要的一点。